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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房協專區 >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章程

   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章程

    (2018年12月25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2019年4月22日民政部核準生效)

    第一章 總 則

    第一條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是由與房地產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  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   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"三個代表"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堅持改革開放,貫徹落實創新、協調、綠色、開放、共享發展理念,發揮行業代表、協調、服務、自律的作用,服務行業有推動,服務會員上水平,服務政府有作為,為促進城鄉建設和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,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愿望,提高居住水平,實現偉大的"中國夢"而不懈奮斗。

   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   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。

   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 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   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。

    本會的英文名稱: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,縮寫:CREA。

    本會的網址:http://www.nftcreatorpro.com。

    第二章 業務范圍

   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
    (一)研究探討房地產業發展和改革的理論、方針、政策,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、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;

    (二)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,推進行業管理,加強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組織及單位的合作,促進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、環境效益的提高;

    (三)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,組織制訂相關標準規范,組織實施行業統計、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、達標評估等工作;

    (四)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并發布團體標準;

    (五)推進行業信用建設、信用評價工作,建立行業自律和誠信機制;

    (六)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行業報刊、雜志、文獻和有關資料,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舉辦展覽;

    (七)搭建采購平臺,開展行業政策、技術咨詢服務;

    (八)加強與地方房地產業協會的聯系與合作,組織經驗交流,在政府批準或授權下制訂行規行約,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檢行評,按照規定經批準,表彰獎勵優秀房地產開發項目、企業和個人,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;

    (九)組織培訓企業人才,提高企業素質;

    (十)開展行業糾紛調解;

    (十一)組織開展同國外和港澳臺地區同業組織的經濟、技術、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;

    (十二)承辦政府部門、有關單位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;

    (十三)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。

  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    第三章 會 員

   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: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   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    (一)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;

    (二)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;

    (三)有良好的誠信經營、社會信用記錄;

    (四)支持本會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活動,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;

    (五)個人會員應是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實踐經驗,在本會業務范圍內有較高影響力的專家、學者和房地產領域執業人員。

  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
    1.入會申請表;

    2.營業執照復印件;

    3.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;

    4.個人簡歷及相關證書。

    (三)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。

    (四)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  (四)退會自由。

 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    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  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    (六)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,完成交辦的工作。

   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(一)警告;

   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(四)除名。

  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時,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    第四章 組織機構

   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
   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
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  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
    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 5 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 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對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。

   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/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   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2/3;

   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(三)選舉或罷免監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(四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;

    (五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二節 理事會

  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80人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(二)遵守本會章程,積極參與本會活動,支持本會工作,關心行業發展;

    (三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(四)單位會員理事,其單位應是誠信經營,社會信譽良好,在行業內或本地區具有較強實力或影響力、代表性的企業;

    (五)個人會員理事,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或實踐經驗,在會員和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;

    (六)身體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能夠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,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    理事會不能召集時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   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  (三)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  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
  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
   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    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  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理事任期內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 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時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
  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51人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

    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常務理事任期內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時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第四節 負責人

   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1名(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/2)。

   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,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(二)遵守本會章程,積極參與本會活動,支持本會工作,關心行業發展;

    (三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(四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(五)身體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(六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 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  (四)主持召開駐會會長辦公會議,處理本會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務及秘書處提交審議的事項。

   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   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(一)主持秘書處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協調分支機構和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二)提名副秘書長、分支機構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提交理事會決定;

    (三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(四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(五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(六)擬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  (七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。

    第五節 監事會

   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副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   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    第六節 分支機構

   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   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

   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。

   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"中國"、"中華"、"全國"、"國家"等字樣,并以"分會"、"專業委員會"、"工作委員會"、"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"等字樣結束。

   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,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   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   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產生辦法》、《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》、《會費交納標準與管理辦法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、《資產管理辦法》、《財務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:

    (一)會費;

    (二)捐贈;

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    (五)利息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   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
   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
   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
   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 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

    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   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  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   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   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  第九章 附 則

   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5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
   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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